国际无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6页(54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4.2条规定:(1)资格认可:牛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群:过去两年内,无论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的临床、宰后检验,还是诊断试验,都无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存在的证据;过去12个月内,所有24月龄以上的动物都应用同一试验方法进行过两次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第一次试验后引入该群的动物都必须符合规定;第一次试验后引入该牛群的所有精液、胚胎/卵必须分别符合规定。(2)无疫病状态的维持:牛群要维持无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资格,24月龄以上的牛只必须在抽样之日进行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诊断试验,且呈阴性结果。试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并应持续满足前面要求的条件。(3)无疫病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某一无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群,如有牛只对牛白血病诊断试验或病毒学试验(正在研究中)呈阳性反应,则应取消该牛群的无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群资格;直到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恢复;从最后一次阴性反应结果开始,所有阳性反应动物及其后裔均应立即清除。但在所有阳性结果动物及其后裔清除至少4个月后,剩余动物必须再次进行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诊断试验,具体方法按前面(1)段要求进行,且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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