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低发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胚胎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3页(410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11条规定,当从牛海绵状脑病低发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的胚胎/卵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1)符合规定的标准;(2)感染牛予以捕杀并完全销毁;(3)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的反刍动物饲料,且该禁令得到了强有力的执行;(4)提供出口胚胎/卵的母牛应满足下列条件:须应用永久性标记系统进行标记,以保证能够追溯到其生产母牛和原产牛群,并确定其不是牛海绵状脑病感染母牛的后裔;没有感染牛海绵状脑病;胚胎采集时不被怀疑感染牛海绵状脑病;并且或者是在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饲料的禁令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后出生;或者出生并一直饲养在确认未曾发生过牛海绵状脑病的牛群中,或者出生并一直饲养在至少过去一定时期内确认未曾发生过牛海绵状脑病的牛群中;(5)胚胎/卵的采集、加工和贮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