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振兴基金支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8页(211字)

韩国《畜产法施行令》规定,畜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可依据本法规定从基金得到基金事业费及经费之支援的范围是,畜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在完成下列各款事业中所需之费用的全部或部分:(1)家畜的改良、繁殖、防疫及诊疗事业;(2)畜产品生产基础的奠定,加工设施的改善和流通的改善;(3)饲料的开发及质量管理事业;(4)旨在振兴畜产的技术指导、调查研究及普及宣传;(5)基金财产的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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