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人工受精场所开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3页(213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24条规定,欲开设家畜人工受精场者,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许可。但国家或都道府县开设时不受此限制。第25条规定,如果未设有人工受精设施,没有农林水产部决定的设备及器具者,不得开设人工受精场所。第26条规定,当家畜人工受精所开设者欲提出退出申请要求或者没有所规定的相应的构造、设备等器具并且违反其开设许可的,都道府县知事应取消或停止其开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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