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畜产协会大会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3页(611字)
日本《社团法人青森县畜产协会章程》第17条规定:(1)会长在每年6月或7月定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2)在会长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3)当有2/5以上的正式会员针对有关会议的内容等事项请求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并有会议目的事项,会长必须从请求日算起,在30天之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第18条规定,在全体会员大会召开的10日前,要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大会的目的事项通知会员。第19条规定,大会主席由会长担任。第20条规定,在大会上可以只就事先通知的事项进行审议,但是当出席大会的半数以上正式会员同意时,可不受此限。第21条规定,当出席大会的正式会员不足1/3时,不能进行表决。第22条规定,大会审议事项,根据出席大会半数以上的正式会员决定。当赞同数与否定数相同时,由主席决定。第23条规定,以下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审议决定:(1)工作计划与收支预算;(2)经费的征收及征收方法;(3)接收投资;(4)章程的改变;(5)解散;(6)会员除名。以下事项必须得到全体会员大会的同意:(1)工作报告及收支决算;(2)财产目录。除前两项各号事项外,也可对会长认为必要的事项,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进行审议。第24条规定:(1)主席必须对大会的审议事项作出审议事项记录。(2)前项的审议事项记录,必须记载审议事项的主要经过及其结果,且有主席及2名出席大会的正式会员签名。
上一篇:日本地方畜产协会会计管理立法
下一篇:日本地方畜产协会理事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