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许可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8页(317字)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8条规定:(1)如果兽医在兽医申请期间符合第4条情况下,农林水产大臣必须取消许可。(2)兽医符合以下任何之一条件时,农林水产大臣有权在听取兽医审议会意见后取消其许可,或在规定期间内命令其停止业务:违反第19条规定拒绝诊断时;根据第22条规定没有提出报告时;除前两项情况外,符合第5条第1项条件时;有损于兽医形象行为时。(3)兽医审议会听取前项规定意见时,必须用书面形式向该兽医通知前项处分原因。对于兽医或其代理人必须给予机会,进行辩明并提出有利证据。第28条规定,根据第8条第2项规定,可以对违反停止业务命令者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者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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