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4年草地载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1页(206字)
美国1934年《泰勒放牧管理法案》中规定,获得许可证的牧民,要由3人委员会(牧民选举产生)研究确定其载畜头数。按产草量50%利用率计算,载畜量确定为一个牛单位4-6公顷/月。好的放牧地可以达到一个牛单位2公顷/月,差的放牧地为12公顷/月。超载过牧者罚款:初犯每头牛罚7.5美元,再犯者15美元,连续再犯者加罚3倍以上。国有土地全年放牧4个半月,超过时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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