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禽品种审定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6页(284字)
中国1997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畜禽新品种审定程序:申请者根据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向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品种审定委员会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后于6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如审定通过,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省级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4条规定,申请者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审,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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