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7页(394字)

中国2001年《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田间试验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23条规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的,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第24条规定,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区域试验时,必须注明试验范围和试验期限,并报农业部备案。区域试验由试验所在地县以下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严禁任何实施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不符合规定的,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第25条规定,兽用新生物制品的中间试制必须在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第26条规定,研制单位在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时,不得收取费用,试验损耗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研制单位承担。收取费用时,视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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