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防火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8页(308字)

中国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第12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因烧荒、烧茬、烧灰、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2)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3)进入草原防火管制的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防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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