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企业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0页(483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水产品加工处理企业应有足够面积的工作区域,设计和布局能够排除对产品的污染。(2)产品处理与预加工和加工的地方防水地面容易消毒和清洗;墙壁表面光滑,容易清洗,持久、耐用和不透水;合适的通风设备和排气设施、消毒设施。(3)储存水产品的冷库应符合规定温度标准。(4)处理水产品的设备和仪器,必须保持在清洁和良好维护状态,不使其形成污染产品的污染源。(5)杀灭啮齿动物、昆虫和其他害虫,必须妥善保存灭鼠、杀虫药剂。(6)工作区域食品和工作设备,只能用在水产品上,不可挪作他用。(7)用作水产品的生产蒸汽、灭火和冷冻设备的冷却水,不能作为别种用途。(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由主管当局批准。(9)工作人员穿戴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在工作和储藏水产品车间内,禁止吸烟、吐痰及吃喝食品和饮料。(10)雇主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有可能污染水产品的人员工作和处理产品;招聘人员时,应要求出示医生证明书,医生必须是成员国家法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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