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1页(301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为使成员国投放市场的活双壳贝类达到卫生条件,于1991年7月15日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共4章16条。主要对投放市场的活双壳贝类的生产、进口等作出规定。规定中还包括一个附件,共10章,主要对捕捞活双壳贝类地区的条件、暂养活双壳贝类的条件、调配或净化中心的条件、生产条件的公共卫生控制和监测、包装、保鲜和储藏、运输管理、产品标识等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中规定,从捕捞地区捕获的活双壳贝类,不允许直接消费,必须进行净化加工或暂养在水中,为此,必须确定成品的公共卫生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免除毒素污染或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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