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业水域侵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6页(253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28条副条规定,捕鱼船或允许从事渔业的船只侵犯了外国水域,并由此导致船员或乘客扣留在国外,船主有义务遵守审议委员会关于赔偿费和其他费用的决议。该委员会成员由部长指派,不得超过7人,自通知发出30天内要形成上述决议。如果找不到当事人或无人代收而使委员会决议无法通知船主,在主管官员已经通过挂号邮件把决议寄出或在船主的办公室,工作区或住处的显着位置张贴了通知,并有行政官员或警察作为证人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委员会的决议已经通知了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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