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海洋禁捕区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4页(336字)
贝宁《关于海商法典的政令》第190条规定,必要时,海洋主管部门与海洋捕捞研究组织联合发布政令,决定以下各项:(1)所有种别或某些种别禁捕的区域和时期;(2)在各种条件下或某些条件下禁用的渔网、渔具、设备、方法或捕捞形式;(3)关于保护产卵场和渔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各捕捞种类商品规格的规定;(4)关于捕捞、发售、购买、运输、贩卖或使用没有达到规定规格的鱼类、甲壳类、贝类、其他海洋动物以及这些动物的苗种;(5)本法第191条规定之外禁用的诱饵或物质;(6)关于保护渔业及调整渔业活动的秩序和治安措施;(7)在许可证颁发、转让或换新时须缴纳的税金额及其缴纳方法由法令制定,明确在海洋或国有海洋区域内建立和经营养殖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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