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海洋渔业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6页(733字)

来西亚1966年颁布《大陆架法》,是国家确定大陆架区域权属的主要法律。1984年颁布《马来西亚专属经济区法》,适用于马来西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法共10部分42条,主要规定:(1)马来西亚专属经济区由最高元首宣布,该经济区在马来西亚领海外侧,并与马来西亚领海相毗连,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向外延伸200海里。(2)在专属经济区内,马来西亚拥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的主权,以及在该区进行诸如利用海水、潮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其他经济勘探和开发活动的主权;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管辖权。(3)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域大陆架内:勘探或开发任何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进行任何研究、挖掘或钻探作业;进行任何海洋科学研究;建造或批准和限制建造、操作和使用任何人工岛屿等设施或结构。(4)专属经济区海域是马来西亚渔业水域的一部分。(5)马来西亚拥有根据其环境政策以及其保护和保全区域内海洋环境的义务而开发其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主权。(6)未经政府同意以及在不遵守政府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任何海洋科学研究。(7)未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敷设海底电缆和管线。(8)任何授权官员可以拦截、登临和检查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船舶,检查本法要求携带的任何许可证、执照、记录、证书或其他文件。(9)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者,应处以不超过100万马克的罚款,可依法将船舶扣留和没收。(10)最高元首可为实施本法制定条例,规定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宜;可通过发布命令宣布成文法律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或同时运用于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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