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8页(290字)

新西兰政府1978年4月1日颁布《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法》,正式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其范围北起南纬25度,南至南纬55度。新西兰可对200海里内生物及非生物资源行使管辖权。为便于管理,法律规定,可把周围海区分为8个渔区;外国渔船来此水域作业必须通过政府间谈判,订立渔业协定,交纳许可证或执照费;应根据年可捕量进行限额捕捞;进行底层延绳钓只能D区作业,拖网渔船不能在A、B、C、G区作业。法律还规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监护工作应由新西兰国防部负责,平时使用皇家海军的巡逻艇及皇家空军的飞机;农渔部巡逻艇负责海上巡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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