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结构改善补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1页(301字)

日本《渔业振兴整备特别措施法》第8条规定:(1)政府可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政令的规定,对都道府县根据与开展水产协同组合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事业的渔业协同组合、开展同该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业的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及其他政令指定的金融机关签订的合同对其放贷资金进行利息补贴所需的全部或一部分经费进行补助。(2)前款规定的资金,是指金融机关对得到第3条第1款的认定的中小渔业者按照该认定所涉及的振兴计划进行固定债务偿还及其他渔业经营的振兴所需要的债务清理所急需的资金,按照6.5%以下的年利率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条件贷予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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