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业经营销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7页(220字)
伊拉克《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第16条规定,渔业公司应承担对批发或零售水生生物贸易的监督和组织工作,为达到此目的,可采取下列措施:(1)在批发和零售市场组织购买活动;(2)批准批发和零售水生生物许可证;(3)与主管当局协调合作、检查和监督水生生物销售市场。第17条规定,渔业公司对水生生物有批发贸易的权利并可采取任何有关措施诸如建立市场、冷藏库、制冰厂和运输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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