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业划区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1页(396字)
新西兰1983年颁布《渔业法》、《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渔业(海洋捕捞)通告》等法律、法令决定,实行渔业划区管理制度。之后,新西兰政府又多次颁布法令、政令对渔业划区管理作出调整。根据法律、法令规定,新西兰专属经济区被划分为11个渔区,因不同鱼类有不同的捕捞区,各渔区有专门代号。渔业公司只能在指定的渔区、指定季节按指定数量、指定尺寸使用合法的渔具捕捞定额鱼类。还规定,不同渔区限制不同大小的渔船,特别是要限制大型拖网船。如在新西兰北岛北部和东北部区域、新西兰沿岸领海和部分规划区25海里内,禁止长43米以上的渔船作业;所有外国渔船不管采用何种作业方式,如围网、延绳钓、鱿鱼钓等,在上述限制区内都应禁止作业。另外,外国渔船来此水域作业必须通过政府间谈判,订立渔业协定,交纳执照费,根据年可捕量按渔区、捕捞种类及作业方式进行限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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