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龙虾捕捞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8页(216字)
斯里兰卡1973年《龙虾和对虾管理规则》第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捕捞或从船上卸下胸甲长小于8厘米(3.15)英寸或尾长小于11.5厘米(4.50英寸)的龙虾。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购买或拥有任何胸甲长小于8厘米(3.15英寸)或尾长小于11.5厘米(4.50英寸)的龙虾。第4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抓捕或捞取处于软壳状态的龙虾。(2)任何人不得销售、购买或拥有处于软壳状态的龙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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