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境外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2页(503字)

瑞典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1983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颁布《第1008/83号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捕捞的规定》,还颁布了适用于悬挂瑞典旗渔船的渔业资源保护及管理措施的法令,对瑞典渔船进入欧共体水域捕捞作业的许可条件作出规定:(1)必须遵守按规定种类和海区进行配额捕捞作业;签发的许可证号应受海区种类的限制。(2)只允许在12海里以外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3)在定额规定下的种类渔获副产品应按定额计算。(4)按定额进行捕捞的渔船必须遵守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5)根据定额管理在某些海区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随船携带许可证;许可证只对一船有效。(6)违章作业,可收回许可证。(7)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提供情况。(8)必须按规定形式做日志,详细记载各种类捕获量、每次作业日期和时间、渔获地理位置。(9)必须按规定向共同体报告进入、离开共同体200海里海区捕捞作业情况;每3天报告一次,如捕捞鲱则每周报告一次。(10)必须使用规定的无线电通讯形式和规定的代码。另外,瑞典颁布法令,规定外国渔船可根据签订的双边协定及办理许可证后进入瑞典渔区捕捞作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