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退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1页(280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28条规定:(1)组合员在30天之前预告,方可退出;(2)前款的预告时间,可按照章程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第29条规定:(1)组合员因以下原因退出:组合员资格丧失;死亡或解散;除名。(2)对以下组合员可通过总会决议予以除名。在这种情况下,组合要在总会召开日10天前,通知其组合员,并给予在大会上辩解的机会:违反调整规程及其他有违反实现组合目的的行为的组合员。不履行经费支付及组合义务的组合员;其他符合章程规定事项的组合员。(3)除名必须通知其组合员,否则,不能以此与组合员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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