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国际渔业企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5页(355字)
澳大利亚为加强本国渔业力量,于1980年9月作出法律性决定,提出了建立国际渔业联合企业的新方针。即在确定外国渔船在其200海里水域作业及建立联合企业时,应主要考虑在发展澳大利亚渔业方面给予帮助的国家。并规定,可以通过签订渔业协定,允许澳大利亚公司使用外国渔船或派本国渔民到外国渔船上工作等。根据规定,国际渔业联合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的国际渔业联合企业,可包括澳大利亚渔船同外国渔船共同作业的合作。另一种是长期的国际渔业联合企业,包括捕鱼、渔民、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的长期合作。目前,根据联邦政府颁布的《外国投资法》规定,每个渔业联合企业的最低投资额为500万澳元,澳大利亚方面的财产值和投资额最低为总投资额的50%。同时,澳大利亚方面必须拥有50%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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