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5页(352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50条规定:(1)道知事的命令及处分如违反本法及依本法发布之命令,水产厅长可指定一定期限,令其改正或采取必要措施,全部或部分中止或取消该命令、处分。(2)水产厅长或道知事在实施水产政策、措施方面如认为有特别需要,可按总统令的规定,对渔业经营者、渔业从业者及水产加工业者采取必要措施。第56条规定:(1)负责渔业监督的公务员认为调整渔业生产等所需要时,可对渔场、船舶、事业场、事务所、仓库等场所实施检查,查验或扣押账簿、文件及其他物品,向有关人提出质询或发布停船、返航的命令。(2)渔业从业者如违反本法或依本法发布之命令,水产厅长或道知事可要求主管官厅停止或取消对渔业技术员的批准。(3)当第2项规定的要求提出后,该主管官厅须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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