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渔业事件调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2页(265字)

喀麦隆《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43条规定,对待本法所指的各种违法事件,海洋渔业主管部长可以同罪犯进行调解。调解只能在判决之前进行。当罪犯在本年度中曾因有本法所指的违法行为被判过刑,不得进行调解。第44条规定,罪犯希望调解的要告知海洋渔业局长,自接到违法通知书起,最晚不超过3天。海洋渔业主管部长是惟一有权力接受或拒绝调解申请的人。当接受调解申请时,由主管部门确定调解款额。调解款额既不得高于罚款额上限,也不得低于其下限的两倍。如果要求索赔款和费用款,要将其包括在调解款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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