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海洋渔业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2页(427字)

喀麦隆《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30条规定,凡违反本法第13条各项规定者,处3万-10万法郎罚金。第31条规定,在喀麦隆联合共和国领海内使用悬挂喀麦隆国旗的机动渔船捕,未持有以上第15条指明的国家捕捞许可证的,处40万-200万法郎罚金。外国渔船违法,处100万-400万法郎罚金,并扣押渔船和渔具,由法庭宣布没收和变卖。船上的渔产品也要被扣押和拍卖。第3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2条之规定,处5万-400万法郎罚金。违法时使用的渔具可由法庭宣布扣押和没收。故意收集、分配、发售、运输或贩卖用本法第22条禁用的渔具生产的渔产品,处5万-50万法郎的罚金。第33条规定,海洋渔产品加工、包装、贮藏或贸易之任何机构的经营凡违反本法第23条之规定的,处5万-100万法郎罚金。第3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5条之规定,处5万-100万法郎罚金。第35条规定,凡违反本法第29条之规定,处5万-100万法郎罚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