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海上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3页(948字)
刚果《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第19条规定,对任何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依照1963年7月4日关于海商法典的第30/63号法律第236、263条之规定给予惩处。第20条规定,任何船只违反本法令第3条关于碳氢化合物污染海水之规定,处船长10万-100万法郎之罚金。如船只系累犯,处船长6天至6个月监禁和25万-250万法郎罚金,或仅处罚其中一项。第21条规定,任何人在未事先获得第5条要求的许可证的条件下,自船上或岸上从事捕捞、狩猎海鸟、海兽、经营海产品等活动,处10万-50万法郎罚金和2个月-6个月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任何人违反第6条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给予同等处罚。第22条规定,除为捕捞作业之外的其他用途(且能随时按要求证明此种用途)而取得正常批准外,任何人在为捕捞作业而装备的船上或者在用于储存或加工处理海产品的船上,拥有炸药或其他爆炸性物质(粉末状炸药和火器除外),或者拥有旨在摧毁或毒害鱼类、甲壳类或其他物种的物质或诱饵,处5万-50万法郎罚金和10天至3个月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第23条规定,任何人使用旨在摧毁或毒害鱼类、贝类或其他物种的达纳炸药或其他炸药、物质或诱饵进行捕捞作业,处50万-150万法郎罚金,并处6个月-18个月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在此情况下,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母船及其子船以及渔具将由笔录人员予以扣押。法院可以宣布没收母船、子船及其渔具,并可命令销毁非法渔具。实施本条规定进行拍卖的所得收入扣除费用后上缴国库。第24条规定,任何人故意收集、运送、销售或出卖前条所指违法渔产品,处5万-50万法郎罚金和10天至3个月的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第25条规定,任何人违反为实施第6条而颁布的规定,处以5万-25万法郎罚金和10天至3个月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第6条涉及:捕捞方式,对捕捞作业、捕杀海兽、捕捉或收获海产品的限制,捕捞设施以及加工、处理或保存海产品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的规定,以及禁用渔具的持有或使用等。第27条规定,任何人违反第8条之规定和未经允许在海洋公共水域设立任何性质的设施,处3万-30万法郎罚金和11天至3个月的监禁或仅处罚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