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渔船作业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0页(188字)

利比里亚《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规定,所有经过正式登记并准许在利比里亚渔业水域捕的渔船应在船首的左舷和右舷明显地标出农业部渔业局所发放的正式登记号。这种标记应在渔业局所指定的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任何在利比里亚领海从事商业捕捞的渔船,如果没有正式标志,则视为未经许可和未进行登记,而且属于违反本修正章程和条例以及利比里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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