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港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4页(209字)

韩国1969年颁布《渔港法》规定,水产厅长须按总统令的规定,对渔港实施调查,并制订设施计划,计划可分基本计划和整备计划两部分;地方自治团体、水产业协同组合等施行渔港修筑事业时,需按上述规定的设施计划,制作事业计划书,并上报水产厅长批准。根据该法规定,韩国政府1970年颁布《渔港法施行令》,对制定渔港设置的基本计划和整备计划包括内容、与有关部门的协商等作出具体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