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任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9页(19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26条规定:(1)干部的任期为3年。但是,在3年之内章程中有特别规定时,为其特别规定的时间。(2)成立当时的干部的任期,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为成立大会上规定的期间。但该期间不得超过1年。(3)理事或监事全部空缺时,除按第36条或第74条的规定免职的场合外,卸任的理事或监事应继续行使其职权至继任者中至少有一个正式接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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