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契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3页(37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80条规定:(1)共济契约,与组合之间缔结共济契约者,在共济规程规定的申请期间内,按照共济规程规定的式样,根据第104条规定的有关渔获共济的项目、第114条规定的有关养殖共济的养殖业的种类和有关渔具共济的共济项目的种类渔具,依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逐款向组合提出申请。该申请得到组合承诺后成立。(2)组合可对根据共济规程的规定,就104条第(2)项列举的有关渔业的共济契约,同条第(3)项列举的渔业或第114条第(1)项列举的有关养殖业的共济契约或同条第(3)项列举的有关养殖业的共济契约,在进行前款的申请时的该申请者要求提供共济规程规定金额的申请保证金,以作为该共济契约的共济储金的补充。(3)关于前款申请保证金的返还,共济储金的补充方法及其他精算所必要的事项,由农林水产省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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