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结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2页(258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7条规定:(1)中央会根据渔船损害补偿法部分修正法附则第5款及渔船损害补偿法部分修正法附则第3款规定获得的拨款,其财会应采取特别结算,下述事项应整理有条:拨款等的收入;拨款等的支出;拨款等的财产状况。(2)中央会应按省令规定,在各业务年度编制渔船保险振兴结算的收支预算表,并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对此进行修改时亦如此。(3)中央会按省令规定,在每业务年度编制渔船保险振兴结算的收支决算书,于该业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请农林水产大臣审批。
上一篇: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负责立法
下一篇: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检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