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4页(258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1)渔船保险或渔船载货保险的保险关系或渔船船主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关系成立时,组合或中央会应将与该保险关系或再保险关系有关的事项通知农林水产大臣。通知的事项变化时,或该保险关系和再保险关系消亡时,也同样如此。(2)组合认定发生渔船保险或渔船载货保险事故时,应按照省令规定,及时通知农林水产大臣。(3)为了确保政府正常、顺利地开展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业务有关的再保险事业,中央会应按省令规定,将其有关必要事项通知农林水产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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