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苗种禁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0页(184字)

中国2000年渔业法第31条规定,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