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区划渔业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2页(211字)
台湾1986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区划渔业权,指区划水面,以养殖水产动植物,经营渔业的权利。(2)区划渔业权除继承、让与、抵押外,不得为他项权利或法律行为的标的。(3)区划渔业权,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设定抵押;除强制执行外,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让与。(4)区划渔业权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合并或分割。(5)区划渔业权的设定、取得、变更及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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