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总干事聘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9页(239字)

台湾《渔会法》第26条规定:(1)渔会置总干事一人,由理事会就当局主管机关选之合格人员中选择一聘任之。(2)总干事之聘任,应于每届理事会成立后60日内为之,逾期仍未能产生时,得由上级渔会例行选派合格人员代理。当局渔会或省(市)渔会总干事,得由当局主管机关选派合格人员代理之。(3)渔会总干事之聘任,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行之;其解聘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行之。(4)派代总干事派代期间到新任总干事依法聘任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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