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页(93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⑥第⑤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第①、②项中的中国公民,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签订时中国政府给葡萄牙政府的备忘录中所指出的:“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者,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领事保护。”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通常连续居住”是指正常居住在澳门而时间又未长期间断的人,非法入境者则不属于“通常连续居住”,因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经商、求学而暂时离开澳门的则属于“通常连续居住”。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③、④项还规定了葡萄牙人,第⑤、⑥项规定了无国籍的人。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包括有中国人、葡萄牙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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