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页(80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居民公约和乡规民约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按现行《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和30多年来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新时期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需要,重新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居委会有权制定居民公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必须由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公约亦称“街规民约”,是城市居民自愿约定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一般以一个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居民委员会居民居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由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委会和居民相互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无法律效力,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相互监督的有效形式,对城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乡规民约,又称“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自愿约定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一般以一个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民委员会村民居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相互监督执行。村民公约无法律效力,它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相互监督的有效形式,对农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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