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律规范适用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页(2342字)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或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遇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理,我国处理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一般遵循下列规则:①高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在低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与高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执法、司法机关一般优先适用高层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只有在高层级法律文件授权低层级法律文件作出与高层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定时,执法、司法机关才可适用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一致的低层级法律规范。此外,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法律规范与高层级法律文件的规范相冲突时,如相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过法定权力机关批准,执法、司法机关可适用相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规范。②新的法律文件的规范优于旧的法律文件的规范。在新旧法并存,新法与旧法不一致时,执法、司法机关一般优先适用新法的法律规范。按照一般法理,新法废除旧法,调整同一问题的新法颁布实施后,相应旧法即同时失去效力。但是新旧法的所有法律规范有时并非完全调整同一问题,某些新法规范可能调整与旧法不同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旧法并不同时失效,而是新旧法并存。这就可能发生新旧法的法律规范冲突。此外,有时新法颁布和实施时,某些原依旧法实施的事项或受旧法调整的问题尚未处理,此时处理是依旧法还是新法,也会发生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对于第一种情况,调整同一问题有新旧两法同时存在时,执法、司法机关通常优先适用新法,除非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旧法。对于第二种情况,新法颁布后旧的问题或旧的事项尚未处理时,执法、司法机关往往根据法律规范影响相对人利益的情况来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如适用新法的法律规范更有利于相对人的利益,可使相对人受到较轻的处罚或承担较轻的义务时,则适用新法;反之,如适用旧法的法律规范更有利于相对人利益时,则适用旧法。③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在特别法法律规范与普通法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通常是优先适用特别法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一规则要求,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是同一个层级的法律文件,除非高层级的普通法法律文件授权低层级特别法法律文件以特别法修改其确立的法律规范,否则低层级法律效力的规范一旦与高层级法律效力的规范(无论是普通法,还是特别法规定)冲突,即失去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只有作为法律的特别法才能优于作为法律的普通法,作为行政法规的特别法才能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普通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特别法才能优于地方性法规的普通法。地方权力机关不得自行以地方性法规作为特别法来修改国务院行政法规所确立的普通法律规范;国务院不得自行以行政法规作为特别法来修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所确立的普通法律规范,等等。在低层级特别法律规范与高层级普通法律规范相冲突时,执法、司法机关不是适用“特别法”,而是仍适用普通法。执法、司法机关不承认任何与高层级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相冲突的低层级法律规范为“特别法”,而视其为无法律效力的越权规定。④直接调整相应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优于非直接调整相应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时该行为可能受几个相同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调整。例如,某一行政机关处理几个相对人共同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可能既能适用甲地区的某一地方性法规,也能适用乙地区的某一地方性法规,或者既可以参照国务院甲部门发布的规章,也可以参照国务院乙部门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原告可能要求人民法院依据甲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务院乙部门发布的规章,被告可能要求人民法院依据乙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务院甲部门发布的规章。对于这种情况的法律规范冲突,人民法院一般优先适用直接调整相应执法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如山东工商局处理某一投机倒把行为,该违法行为实施者一方在山东,一方在河北,山东、河北两省均有处理此种违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均有处理此种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如果两省的地方性法规或两部门的规章对此种行为规定的处理办法不一致,人民法院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应首先依据山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首先参照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规章,因为山东省工商局应首先执行山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规章,而不是首先执行河北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规章。当然,如果该案定性错误,不属投机倒把案件而属违反物价管理案件,或者该案不属山东省工商局管辖而应由河北省有关执法机关管辖,适用的规范即应正好相反。⑤适用有关的专门冲突规范。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备,法律、法规对有关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会逐步确立相应的规则(如行为地规则、行政主体所在地规则、相对人所在地规则等),在这些规则确立之后,执法、司法机关选择适用冲突法律规范首先应遵循相应的法定规则。只有在没有法定规则可循时,才应适用一般法理确立的规则,即我们上面归纳的各项规则。⑥送请或报请解释、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除了规章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外,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有时还可能发现或认为法律之间存在不一致,如这些不一致不能适用上述规则得到解决,人民法院由于没有对于法律、法规的审查权,故应将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报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解决。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发现法律、法规冲突,自然同样可报请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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