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自办发行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页(606字)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管理的制度。1991年8月12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规定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正式的发行机构,有一位社级领导分管发行工作;②有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发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发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正式职工;③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⑤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和申请登记注册: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业务,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人条件的,应持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内部单独核算,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出版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本版图书发行”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出版社有本版图书的总发行权(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除外)。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可选择新华书店发货店代理发行;可以选择经销、寄销等各种购销方式;也可以对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实行浮动折扣。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发行,但不得从事征订和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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