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页(386字)

选举结果揭晓后候选人获得法定票数而担任议员、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这里的法定票数不仅指候选人获得多数(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选票,通常还要求达到选民总数的一定比例。当选还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诸如选票计算错误、选举舞弊等均可能导致当选无效。以候选人个人身份参加选举的,获得法定票数即行当选;以政党名单为投票目标的,政党获胜后还有在政党内部分配议席,确定当选顺序的问题。还有一种特殊的无投票当选制度,即在候选人登记期截止后,申请登记的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议员名额,便不必举行选举投票,各候选人自行当选。日本就实行这种制度。我国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只有在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获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在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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