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环境保全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0页(431字)
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规定:(1)下列各项违法者,处1年以下的惩役或20万元以下的罚金:①违反本法有关在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不得进行有关活动的规定的;②不服从环境厅长官有关恢复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原状的命令的。(2)违反在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进行活动而颁发的许可证中附具的限制条件者、违反任何人不得进入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规定的、违反未经许可不得在特殊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行为的、违反任何人不得在野生生物保护区的获取野生动物及采集野生植物规定的、违反不持许可证,不得在特殊海区从事本法规定的活动的等,处6个月以下的惩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3)下列各项违法者,处5万元以下罚金:许可证持有者不按本法有关呈交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报告及呈交虚假报告的;在自然环境保全区的一般区进行本法规定的活动时,未按规定申报或呈交虚假申报的;未按规定期限开始申报中所述的活动的;拒绝、妨碍、逃避官员在自然环境保全区进行现场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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