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诉讼类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页(1056字)

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向公民提供救济的各种形式。德国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比较严格,公私法的划分决定着不同法院的受案范围。在不同法院的受案范围,即法院之间的管辖划分确定之后,公私法的区分就不再具有重要意义。德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司法救济也适用民事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诉讼分为变更权利之诉、确认救济之诉和宣告之诉,德国行政诉讼也基本采用这种分类,但从民事诉讼的前两种类别中,又区分出两种新的类别,即确认无效之诉和强制履行之诉,从而构成了德国行政诉讼的下述五种类型:

确认无效之诉 当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的使某一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的诉讼,这是德国行政诉讼中最重要、最常见的一种诉讼类型。当事人提起此种诉讼之后,法院要对相应行为进行审查,如认定该行为确属无效,则应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但在判决之前,相应行政行为可能无效,也可能是有效的,所以,司法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得停止相应行政行为的执行。

强制履行之诉 当事人要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某种法定义务的诉讼。此种诉讼通常适用社会服务管理领域,当行政机关负有义务为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提供服务,如许可、贷款分配等,而行使机关拒绝履行或实际不予履行时,当事人可以提起强制履行之诉。

宣告之诉 当事人请求行政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某种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通常只适用对现实法律关系或现实行政行为存在与否及合法性的确认,如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有威胁的行政行为作出即时的宣告。但这种诉讼不适用对未来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关系未来存在可能性的确认,也不适用对有关事实的确认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变更之诉 当事人请求上级法院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请求法院改变仲裁裁决的诉讼。变更权不是所有行政法院的固有权力,而是法律的一种特别授权。所以,当事人提起此种诉讼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这种诉讼请求的变更只能变更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定,而不是变更行政行为。

确认救济之诉 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弥补其权利损害的诉讼。这种诉讼包括公务员财产之诉、赔偿或恢复原状之诉以及有关行政合同的诉讼。德国《行政法院法》对这种诉讼类型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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