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页(681字)

关于修改1978年《宪法》的决定。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建议。建议指出,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健全国家的根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各民族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中共中央还提出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草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全国人大的决议指出,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即着手开始工作。由于全面修改宪法是一项繁重的任务,修改宪法涉及的许多重大问题需要慎重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原来制定的修改宪法的时间安排不得不延长。因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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