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1页(391字)

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3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务员、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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