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2页(406字)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或个人领购发票所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市、区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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