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8页(7381字)

法国自1791年以来各个时期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文件的总称,也特指1958年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1789年以前的法国是欧洲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心和代表,从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下半叶也一直是欧洲反封建革命运动的中心,此后直至1958年政治斗争亦十分激烈。从1789年以来的100多年间共产生了十几部宪法以及数十份宪法性文件,择其要者计有1791年、1793年、1795年、1804年、1814年、1852年、1875年、1946年和1958年等年代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1791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791)1791~1792年有效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7月6日制宪国民议会成立了一个30人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9月3日完成宪草并呈送国王,路易十六(Louis ⅩⅥ,1774~1792在位)于是年9月13日批准,次日起生效。宪法分别规定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王权和国家权力的分离、公共权力、警察制度、政府权力的分配、国籍与归化以及宪法的修改。宪法反映了孟德斯鸠(Montesquieu Charles Louis,1689~1755)的政治思想,采取君主立宪和分权制度,其内容主要为:①行政权由世袭国王享有,国王有权颁布法律,宣布战争与和平,选择政府大臣而无需议会的同意,大臣也只向国王负责;②立法权授予一个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任期2年的一院制议会,它有权制定法律和决定税收;③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国王对议会的立法或决议有否决权,并可在议会两次会议之间中止议会决议的效力,但国王无权解散议会,而议会也不得以国王失职而作出谴责或提出控诉;④司法权由普通民、刑法院行使,法官通过选举产生;⑤选举制度上将年满25岁、交纳相当于3天劳动所得的税收的公民定为"积极公民",有权选举市镇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同时由他们选择"选民";选民有权选举县、省二级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同时有权选举议会代表。尽管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但按照这部宪法的规定,国王与议会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冲突,而宪法又未能提供互相牵制和解决冲突的法律手段,因此,当革命深入进行时,在它实施不到两年的1792年8月10日即被新的革命暴动所废止。

1793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793) 反映法国资产阶级激进革命派雅各宾党人政治思想的国家根本法,故亦称为"山岳派宪法"或"雅各宾宪法。1792年8月10日,法国巴黎爆发了推翻王权的革命,9月21日新的制宪会议产生。在制宪会议上雅各宾派和吉伦派展开了激烈的权力斗争,最后雅各宾派因得到人民的支持而最终取得胜利,于1793年6月21日通过了包括一个35条的权利宣言和总共124条正文的新宪法。根据这部宪法,法国成为一个民主共和国,所以宪法也被称为"第一共和国宪法"或"共和一年宪法";凡年满21岁、在任何市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所有法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立法权由人民和立法机构共同享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立法会议,任期1年,负责制定法律,经全民公决通过后生效,但宪法没有写明国民议会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权由行政会议行使,按照一个部一名部长的原则,由立法会议从83个候选人中选出24人组成行政会议,向立法会议负责。宪法最具特色的是在权利宣言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依照卢梭的政治学说,宣言宣布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所有公民在受到压迫时都有反抗的权利,特别是在宪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按照宪法的规定,它须经全民投票方能最后生效,但在当时激烈的战争和阶级斗争情势下这是不可能的,所以,1793年宪法并未真正成为全国最高规范。然而,在法国制宪史上它却仍具重要意义:在其他欧洲国家还在封建制下沉睡时就开创了法国民主共和制的先河,成为革命与进步的坐标;第一次明确表达了政治民主、人民的经济与社会诉求等观念,影响远远超过1848年和1946年宪法。

1795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795) 反映法国大资产阶级利益并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根本法。1794年7月27日雅各宾派的领袖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1758~1794)等遇害后,法国革命和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亦随之终结,大资产阶级夺取了政权。迫于大资产阶级和保皇党人的压力,吉伦派占主导地位的制宪会议先是成立了一个督政府,后又成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宪法,新宪法在经过全民公决后于1795年8月22日公布实施,也称为"共和三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冗长的一部,由一个权利和义务宣言及正文377条构成。其内容主要有:①将选民分为两级,所有交纳直接税的年满25周岁的法国公民为初级选民,有权选举地方各级官吏,再从初级选民中选出第二级选民,按地区不同,为分别拥有100、200、300个工作日以上收入的业主;②采用国民主权而非人民主权的代议制原则,由第二级选民选举产生两院制的立法会议,下院为500人院,负责提出法案,上院为250名议员构成的元老院,负责审议和或通过或拒绝500人院的法案;③行政权赋予一个5人督政府,由500人院提名、元老院"选举"产生,任期15年,有权提名各部部长、领导外交和国防、提出对外条约草案;④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上,宪法没有特别的规定,督政府不能解散立法会议,立法会议也不能让督政府向它负责,因此两个机关间存在着权力冲突的可能。与1793年宪法相比,1795年宪法是一个政治上的大倒退:它否认人民主权,剥夺了绝大多数法国公民的选举权,其选举制度的规定甚至比1791年宪法更保守;取消了许多基本权利规定,却规定了许多限制性的"基本义务"。由于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它因政变迭起而面目全非,最后使拿破仑顺利地攫取了国家权力。

1804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804) 取消共和政体、确认拿破仑为法兰西帝国皇帝的国家根本法。因在第一共和国最后一年、第一帝国第一年制定,故亦称之为"共和十二年宪法"或"第一帝国宪法"。1795年成立的督政府优柔寡断,而大资产阶级则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对内镇压人民或保皇党的进攻,对外战胜国外敌人,为此,立法会议选择了青年将军拿破仑·波拿巴(Napoléon Bonaparte,1769~1821)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但拿破仑从战场回到巴黎后旋即发动雾月政变,解散立法会议,自己掌握了政权,最后在1804年5月18日通过他所选择的立法会议制定并通过了这部共8个部分142条的宪法。根据这部宪法,国家权力授予皇帝所有,但他应成为法国革命的继承者和国民主权的护卫者;皇帝的权力是最高的,且可继承,但要由皇帝本人决定其继承人;王室成员都享有"法兰西王子"的头衔,年满18岁后便成为元老院和行政法院的当然成员。在国家制度上,这部宪法基本保留了也由拿破仑一手操办的1799年的"共和八年宪法"和1802年的"共和十年宪法"中的多数内容,其特点是行政权大于立法权,皇帝的权力更是至高无上:①皇帝的亲信组成枢密院,负责向皇帝提供咨询意见和起草法案;由皇帝遴选120名贵族或其他知名人士组成元老院,有权审查法律或法令是否违宪、修改宪法,甚至有权解散议会;皇帝任命行政法院法官,负责处理大臣和法官滥用权力的案件;这3个部门组成了"御前会议",实际上没有任何真正的权力,它们的一切行为和决定都要仰仗皇帝的旨意与裁决。②立法机关由法案审议委员会和立法会议构成,前者审议由皇帝及其枢密院提出的法案但无表决权,后者表决法案但无审议权;前者于1807年被裁撤。③实行普遍的但是三级的选举制度,从所有年满21岁、在法国居住1年以上的公民中选出1/10的市镇要人,再从中选出1/10的省级要人,从省级要人中最后选出1/10的全国要人,由全国要人选举产生立法机关。尽管这部宪法建立了个人专制统治的政治制度,但从其性质上说,它不是封建的,而是资产阶级的,维护了法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并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它的效力一直持续到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时为止。

1814年宪章(法文La Charte de 1814) 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后制定的国家根本法。路易十八(Louis ⅩⅧ,1814~1824在位)即位后先改组议会两院,然后从中挑选9名元老和9名下院议员以及3名王室成员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按照他的意志起草一部宪法。1814年6月14日,在没有任何议会投票或全民公决的情况下,议会两院宣誓效忠国王和这部钦定宪章。宪章具有妥协性质,一方面承认1789年革命后人民获得的各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在前言中确认国家主权属于国王,但是有限的。宪章规定的国家制度为开明君主专制下的议会内阁制:①国王神圣不可侵犯,拥有全部立法权和行政权。②议会由上下两院构成,上院即贵族院,由国王任命的贵族议员组成,终身任职且职位可以继承;下院即平民院,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国王召集议会并提出法案,除财政和预算法案必须由下院提出外,两院有平等的权力;对于议会通过的法案,国王有绝对的否决权。③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大臣辅弼国王进行管理,国王对行政行为不负任何责任,而由有关大臣向议会负责;内阁首相由国王从议会下院提出的名单中选择,对议会负责。④宪章确定了非常高的选举资格,年满30岁以上、年直接税达300法郎以上的公民才能成为选民,年满40岁、直接税额达1000法郎的公民才能被选举为下院议员。

1848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848) 1848年法国推翻七月王朝、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革命运动后制定的国家根本法。相对于"共和一年宪法"而言亦称为"第二共和国宪法"。法国"二月革命"后临时政府宣布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并组织选举产生了其多数为资产阶级共和派的制宪国民会议,后者于1848年11月4日公布了包括前言在内共12章的、作为"最终的政府形式"的宪法。其内容主要为:①宣布主权属于法兰西全体公民,但实际上只包括21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全民公决是政治的最后手段--成为法国后世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②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上继承共和三年宪法的传统,不仅规定了一般的政治权和公民权,而且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其中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和获得社会帮助权等。③规定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实行分权的原则。④立法权赋予一院制的国民议会,其会议是经常性的,如其休会,总统得在任何必要的时候请求复会;议员由选民根据候选人名单通过普遍的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到期全部改选;规定立法权优于行政权,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会议公开的制度。⑤由共和国副总统任主席的国务会议对政府和议会提出的法案和立法规划有权分别作出强制性的和任意性的咨询。⑥行政权由共和国总统行使,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选连任;总统对外代表法国,对内主持国家庆典;他可通过政府各部部长向国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每年一次向国民议会提出国情咨文;他以法国人民的名义公布法律,负责监督和保障法律的执行,领导武装力量;他可与外国谈判和签订条约,但要经国民议会批准;他自己任免政府部长及高级公务员,除宪法规定由他个人行使的权力外,总统的决定都要由有关部长联署;除刑事犯罪,总统对其行为不负任何政治责任。这部宪法在政治制度的构造上多方面搬用美国宪法的结构,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体制,因此,当根据宪法选举拿破仑一世的侄子路易-拿破仑·波拿巴(Louisnapoléon Bonaparte,1852~1871年在位)为总统后,于1851年发动政变,使自己成为终身总统,并于翌年自命为皇帝,废除了这部宪法。

1852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852) 法国第二帝国的国家根本法,所以也称之为"第二帝国宪法"。路易·波拿巴在4年的总统任期即将届满时提出修改宪法,遭到了失败,因而于1851年12月2日发动政变,举行了一次是否授权他"改变国体"的全民投票,结果多数法国人表示同意,于是组成修宪委员会。新宪法草案最初是共和制的,但元老院迅即作出了修正,改共和制为帝制并宣布路易·波拿巴为帝国皇帝(1852~1871在位)--是为拿破仑三世。这部宪草于1852年11月经全民公决批准,于12月2日由拿破仑三世公布生效。这部宪法在公民权利保护和行政权上的规定与1848年宪法基本相同,承认1789年以来法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皇帝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也与第二共和国总统差不多,总揽国家权力和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议会仍由两院构成,但元老院的组成上有所变化,由资深议员和皇帝任命的议员两部分组成,终身任职,下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立法权分配上许多方面回复到第一帝国宪法的规定,由皇帝通过有行政裁判权的国务会议草拟并提出法案,议会下院在不得作出修正的前提下负责讨论和通过法案,最后由皇帝颁布法律。由元老院负责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执行,不过,根据1860年、1861年、1866年和1869年的宪法修正案,议会下院获得了提出修改法律权、会议公开、财政权、质询权和与皇帝分享法案提案权的权力;1870年参议院也获得了立法权。虽然这部宪法名义上是帝国的,但实际上是自由资本主义性质的,其效力一直持续到1870年9月普法战争中拿破仑三世的法国军队在色当战败时为止。除维希政府时期外,它是法国最后一部实行君主制的宪法。

1875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875) 法国1875年废除帝制、实行共和政体后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的总称。由于建立了第三共和国,这部宪法也称为"第三共和国宪法"。普法战争后,法国逐渐向共和制国家过渡,但王党的势力仍非常强大,实际上只是因为波旁、波拿巴和奥尔良三个王室的支持者们在谁具有正统性问题上的分歧,才使法国变成了一个共和国。这部宪法不具有宪法典的形式,而由三部组织法构成,作为确定国体后制定正式宪法典前的临时国家机构法。1875年2月24日国民议会通过了《参议院组织法》,规定参议院由300名议员组成,从各省和殖民地选举产生225名代表,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国民议会选举另外的75名终身议员;参议院有权提出法案和组成审判弹劾案的特别法庭。1875年2月25日国民议会通过了《国家机构组织法》,规定国民议会由两院构成;参议院和普选产生的代表院,每个院有平等的提出法案权;国民议会两院选举共和国总统,任期7年,连选可以连任。尽管总统是由议会选举出来的,但却有实权;有权公布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在法律公布前可要求议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有权授予荣誉称号;领导武装力量;任命多数文职、军职和文官官员;他的一切命令均由政府有关部长副署;在咨询参议院的意见后,总统有权解散代表院。总统仅在犯有叛国罪时方得受到惩罚。各部部长对政府的一般政策负连带责任,对各自部门的政策负个人责任。除非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修改在总统的参与下由国民议会两院提出。1875年7月16日通过了《国家机构关系法》,规定国民议会两院的工作程序和在立法问题上与行政权关系的细节。议会两院每年的集会时间不少于5个月,每年1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二自行召集,但由总统宣布休会;两院各自负责审查议员的当选资格;总统与两院之间通过总统的咨文形式互相联系。这部宪法建立了一个两院权力平衡的议会制政体,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虽然是作为一个临时政府形式而制定的,但却是迄今实施年代最久的一部法国宪法,直至1940年纳粹德国占领法国、维希政权成立时为止。

1946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946) 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重建共和国时的国家根本法,又称"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4月,一项宪法草案在全民公决中被否决,因而,同年6月法国人民选举了新的制宪会议,它起草的宪法草案于10月13日经全民公决通过,于当月27日起生效。宪法由一个前言和12章构成,重新确认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共和制原则,承认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民主权利,宣布"国家主权属于法国人民"。宪法规定了两院制的议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各省选举产生共和国院,代替原来的参议院;两院议员和部长会议主席都有权提出法案,共和国院可对法案提出意见,而只有国民议会才能表决通过法律草案。共和国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但前王室或帝国家族成员不得当选为总统。总统既作为法国和法兰西联盟的国家元首,又同时出席部长会议、高级文官会议、国防委员会和最高司法会议;总统公布法律,但失去了1875年宪法规定的政府首脑的地位。政府首脑为部长会议主席即内阁总理,在每届议会开会之初由总统向议会下院提名人选,由下院任命;总理向议会下院提出施政纲领和内阁组成名单;部长会议主席保证法律的执行,任命高级行政官员;内阁责任与"第三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基本一样,但却未能使第四共和国政府获得稳定,而政府不稳是导致第四共和国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这部宪法新设立了一个经济委员会,可在其权力范围内审议有关经济问题的法案并就此向政府提出建议。这部宪法一反法国政治传统,建立了一个议会内阁制政府,但它是一个不成功的尝试,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于1958年为第五共和国宪法所取代。

1958年宪法(法文La Constitution de 1958) 法国现行宪法。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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