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7页(640字)

复议机关把复议决定书依法送交复议参加人的法律行为。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依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方式:①直接送达,即由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把复议决定书送交受送达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第三人或复议代理人);如果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直接送达是复议决定书首选的送达方式,只有这种方式不能送达或者送达受到障碍时,才能根据障碍的情况采取其他送达方式。②留置送达,即当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时,执行送达任务的人员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复议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③邮寄送达,即复议机关通过挂号信将复议决定书寄予受送达人。④委托送达,即复议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也应和复议机关自己送达一样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三种方式之一,并均应制作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指复议机关制作的表明复议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受送达人的法律文书。在直接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留置送达时,送达回证上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时,以挂号回执上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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