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8页(423字)

行政复议程序的一个环节,指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经申请人口头申请后依法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①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②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或直接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③除以上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有复议前置程序的,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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