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4页(408字)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合法、适当的目的,对公务员进行调动,以此变更公务员的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使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现存的职务关系归于消灭,或者给非公务员赋予公务员身份,使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职务关系。公务员交流既可以是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跨部门、跨地区的交流,也可以是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通常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形式。公务员交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因为这三种形式都正式办理有关人员的人事调动手续,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所以对接受机关来讲意味着要新增人员,相应的职位空缺成为必要。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5条第4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既鼓励交流,又控制一个最高限额,以防止因交流人员太多而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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